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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2001-10-10

政府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见《内蒙古政报》2001年第8期)已于2001年6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宣传,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各地要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特别是各盟市、旗县分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要全面掌握和运用《条例》,根据《条例》的修改内容,及时调整工作,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要加大宣传《条例》的力度,做好对群众的解释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二、加快修订地方法规和清理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修订稿将进一步讨论修改后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2002年可颁布实施。各盟市要根据本地区拆迁工作的实际,认真修订拆迁工作的地方法规,规范有关拆迁工作文件,待《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颁布后付诸实施。三、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拆迁行为(一)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近年来,个别地区违法拆迁、野蛮拆迁现象屡有发生,群众意见很大,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不断。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拆迁、不依法进行补偿安置;一些拆迁管理工作人员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群众十分反感。在贯彻新《条例》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组织统一拆迁和直接组织拆迁。(二)规范拆迁行政管理行为。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办事权限和办事程序合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拆迁项目手续,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要切实转变职能,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将工作重点由直接参与拆迁转向依法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规范自身行为上来。要加强对执法人员和拆迁人员的教育培训,特别是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到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清理拆迁单位,规范拆迁市场。自治区建设厅要于2002年1月至3月对全区房屋拆迁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取消一批社会信誉差、群众投诉多、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拆迁单位的拆迁资格。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属的拆迁公司都要严格按照政企分开、政事、事企分开的原则,在人、财、物、业务、名称、隶属关系等方面彻底脱离。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更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和变相实施房屋拆迁。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严肃查处无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无拆迁资质证书实施拆迁的违法行为。四、做好新、旧《条例》的衔接工作《条例》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实施,2001年11月1日前已经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原则上仍按照旧《条例》的规定执行。11月1日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一)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前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1.货币补偿金额由政府确定补偿标准和房地产市场评估两种机制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即先由市、旗县组织物价、房地产、拆迁、土地等有关部门,对同一地段以同类商品房的上一年度平均售价为依据,确定货币补偿标准价,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此基础上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具体区位、配套基础设施、建筑结构、楼层、朝向、成新、装修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修正,最后确定出每个被拆迁人的具体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为准。2.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房屋拆迁专家委员会裁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裁定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共同负担。各市、旗县要尽快组织有关专家、相关部门行政管理人员成立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拆迁单位与评估机构串通,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二)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地级市市区和盟行署所在地的市、镇搬迁补助费不得低于每户400元,旗县搬迁补助费不得低于每户3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三)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根据房屋用途、区位、面积等因素给予房屋所有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偿。被拆除非住宅房屋因设备拆装、搬迁所需要的费用,由拆迁人据实补偿。(四)按照《条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拆迁人、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协议,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此文待《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颁布后,与《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抵触的规定自动废止。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见《内蒙古政报》2001年第7期)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一)到2005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通辽市、乌兰浩特市、呼伦贝尔盟及所属的满洲里市、扎兰屯市,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5%以上;到2010年,上述地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40%以上。(二)到2005年,牙克石市、根河市、额尔古纳市、阿尔山市以及地处东部林区的城镇,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2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到2010年,上述地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5%以上。(三)到2005年,其他设市城市和巴彦浩特镇,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20%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25%以上,到2010年,上述地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2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四)到2005年,其余旗县所在地城镇,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1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20%以上,到2010年,上述地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20%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25%以上。到2005年,全区所有城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要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要达到6平方米以上。二、抓紧做好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要根据上述城市绿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抓紧进行当地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加强对城市绿化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所需的必要资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林业、环保、水利、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把城区绿化和城郊防护林带建设纳入地区退耕还林种树种草生态环境治理建设的整体规划统筹考虑,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规划要因地制宜,既要注重植物的生物学特征,合理选定乔灌花草,还要具备较高的观赏价值、体现我区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各地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后,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定通过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地要在2001年底以前对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三、加大城市绿化管理的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加大对各类违法侵占绿地、砍伐城市树木、破坏城市公共绿化设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1年年底以前,对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经营开发建设项目等进行清理整顿,限期恢复用地性质,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占用城市绿地现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四、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拓宽资金渠道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资金列入年度计划,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城市新建的各项建设项目都要将绿化建设纳入投资预算,绿化面积必须达到建设用地面积的30%以上,否则不得验收使用。已建项目达不到要求的,可进行异地绿化,补足面积。各级建设、林业、土地、财政、计划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把城区绿化和城郊防护林带建设纳入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投资范围之中,尽快选定我区城市绿化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的投资。此外,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吸引区内外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要深化城市园林绿化体制改革,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要推行招投标制,逐步向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迈进。要改革园林绿化管理的内部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推行竞争上岗。五、加快城市绿化的法制化建设,加大城市绿化的宣传力度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0号令)等法律法规,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逐步使我区城市绿化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化的执法工作,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严厉处罚。各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广泛进行《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花草树木在城市建设和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爱护树木花草的良好习惯;要宣传动员群众自觉支持和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绿化美化生活环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城市绿化建设的巨大合力。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形成合力(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市长对城市绿化工作负总责的目标责任制和分工责任制。要科学决策、正确引导,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绿化队伍建设,理顺和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加强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提高绿化骨干队伍的整体素质,从组织和力量上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各地在制定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和自然条件,城市绿化尽量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的植物种类,切忌一哄而起、劳民伤财。(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城市绿化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级建设、林业、国土、计划、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要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以促进我区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总体上偏低的状况,继续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结合我区实际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和实施“人才战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做出的重要决策。这项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和对工资收入分配工作的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督查落实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九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事厅财政厅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1年10月1日起,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1)。在调整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2)。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在严格界定机关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机关性质不明确或者机关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编制和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和清理,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和人员性质调整工资标准。(二)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三)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机关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4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3)。(四)机关编制内长期临时人员工资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自治区驻盟市机关编制内长期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机关临时人员工资待遇。三、经费来源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2001年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负担。四、组织领导和审批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审批问题,由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三)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12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在办理工资审批时),必须将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2002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备案。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附件1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档次标准职务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1234567891011121314级别工资标准主席副主席总理8509701090121013301450一1166230每工作一年按一元发给二1030230三903230四790230副总理国务委员680785890995110012051310五686230部长省长560650740830920101011001190六586230副部长副省长46054062070078086094010201100七490230司长厅、局长365435505575645715785855925995八408230副司长副厅、局长295355415475535595655715775835九340230处长县长240290340390440490540590640690740十281230副处长副县长195235275315355395435475515555595十一231230科长主任科员160190220250280310340370400430460490十二190230副科长副主任科员136158180202224246268290312334356378十三158230科员117133149165181197213229245261277293309325十四133230办事员100113126139152165178191204217230243256269十五115230附件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12345678910111213高级技师349375401434467500533566599632665149技师305327349371399427455483511539567595120高级工278296314332355378401424447470493516539100中级工25927428930432434436438440442444446448480初级工25026327628930732534336137939741543345165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档次12345678910111213141516岗位工资303315327343359375391411431451471491511531551571附件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学徒(熟练)期和学徒(熟练)期满后工资标准1、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和学徒(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单位:元/月学徒(熟练)期限学徒(熟练)期工作资学徒(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第一年第二年机关事业单位学徒工2年390元410元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初级工一档250元65元初级工一档315元普工1年390元岗位工资二档315元等级工资二档315元2、机关、事业单位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满后定级工资单位:元/月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试用期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后定级工资机关事业单位1年410元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初级工一档250元65元初级工一档315元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事厅财政厅二○○一年十一月二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1—18)。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在严格界定事业单位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事业单位性质不明确或者事业单位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编制和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和清理,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和人员性质调整工资标准。(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事业单位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4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附件3)。(四)事业单位编制内长期临时人员工资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编制内长期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待遇。三、经费来源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财政补助标准,2001年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负担。四、组织领导和审批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二)盟市及盟市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问题,由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三)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12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时),必须将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2002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备案。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方案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附件1高教、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教授研究员7858509159951075115512351315139514751555副教授副研究员57661966270574880385891396810231078113311881243讲师助理研究员438465492519546583620657694731768805842879916953助教研究实习员363381399425451477503529555581607633附件2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中学高级教师57661966270574880385891396810231078113311881243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438465492519546583620657694731768805842879916953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363381399425451477503529555581607633659685711737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324339354376398420442464486508530552574596小学三级教师313327341361381401421441461481501521541注:根据劳人薪〔1988〕2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附件3中专、技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高级讲师57661966270574880385891396810231078113311881243讲师438465492519546583620657694731768805842879916953助理讲师363381399425451477503529555581607633659685711737教员324339354376398420442464486508530552574596注:根据劳人薪〔1988〕2号文件规定,中专、技校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附件4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主任医护、药、技师7858509159951075115512351315139514751555副主任医、护、药、技师57661966270574880385891396810231078113311881243主治医(主管护、药、技)师438465492519546583620657694731768805842879916953医、护、药、技师363381399425451477503529555581607633659685711737医、护、药、技士324339354376398420442464486508530552574596注:根据人薪发〔1988〕22号文件规定,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附件5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高级工程师57661966270574880385891396810231078113311881243139813531408工程师438465492519546583620657694731768805842879916953助理工程师363381399425451477503529555581607633659685711技术员324339354376398420442464486508530552574596附件6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高级农艺师57661966270574880385891396810231078113311881243129813531408农艺师438465492519546583620657694731768805842879916953助理农艺师363381399425451477503529555581607633659685711技术员324339354376398420442464486508530552574596附件7经济、会计、统计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高级经济、会计、统计师57661966270574880385891396810231078113311881243129813531408经济、会计、统计师438465492519546583620657694731768805842879916953助理、经济、会计、统计师363381399425451477503529555581607633659685711经济、会计、统计员324339354376398420442464486508530552574596附件8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高级记者(编辑)编审、播音指导7858509159951075115512351315139514751555主任记者(编辑)副编审主任播音员57661966270574880385891396810231078113311881243记者(编辑)一级播音员438465492519546583620657694731768805842879916953助理记者(编辑)二级播音员363381399425451477503529555581607633659685711三级播音员324339354376398420442464486508530552574596附件9翻译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译审7858509159951075115512351315139514751555副译审57661966270574880385891396810231078113311881243翻译438465492519546583620657694731768805842879916953助理翻译363381399425451477503529555581607633附件10图书、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研究馆员7858509159951075115512351315139514751555副研究馆员57661966270574880385891396810231078113311881243馆员438465492519546583620657694731768805842879916953助理馆员363381399425451477503529555581607633659685711管理员324339354376398420442464486508530552574596附件11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国家级教练7858509159951075115512351315139514751555高级教练57661966270574880385891396810231078113311881243一级教练438465492519546583620657694731768805842879916953二级教练363381399425451477503529555581607633659685711三级教练324339354376398420442464486508530552574596附件12地质、测绘野外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高级工程师65269774278784790796710271087114712071267132713871447工程师5205505806106536967397828258689119549971040助理工程师436456476496526556586616646676706736766技术员390406422446470494518542566590614638附件13事业单位船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船长5696046396747097537978418859299731017106111051149轮机长5105395685976266616967317668018368719069419761011大副、大管轮463486509532562592622652682712742772802832862二副、二管轮419439459479505531557583609635661687713739765三副、三管轮384400416432454476498520542564586608630652|三级船组|二级船组|一级船组|特级船组附件14艺术表演人员艺术结构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艺术一级7858509159951075115512351315139514751555艺术二级57661966270574880385891396810231078113311881243艺术三级438465492519546583620657694731768805842879916953艺术四级363381399425451477503529555581607633659685711艺术五级324339354376398420442464486508530552574596附件15体育运动员体育津贴、奖金标准表单位:元/月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标准奖金档次标准名次比赛层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三875重奖部分平时训练部分十二835奥运会755655555455405355315295十一795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600520440360320280260240比赛成绩标准等级标准十755九715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495425345285265245230205奥运会冠军50000—80000一等相当于本人二个半月基础津贴八675七635亚运会440385330275250230210195世界锦标赛冠军18000—30000二等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础津贴六595奥运会项目亚洲比赛396356316256236216196181五565世界杯赛冠军15000—25000三等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基础津贴四535全运会、非奥运会项目亚洲比赛343303263223203183168153三505亚运会冠军6000—10000四等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础津贴二485全国比赛310270230205185170155140一465亚洲锦标赛冠军3000—5000附件16行员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行员等级行员等级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级行员968104311181193128513771469156116531745二级行员8258879491020109111621233130413751446三级行员711767823879941100310651127118912511313四级行员49653858062267372477582687792897910301081五级行员392419446473500535570605640675710745780815850六级行员351370389408427452477502527552577602627652七级行员322337352367382401420439458477496515534553附件17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员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级职员968104311181193128513771469156116531745二级职员711767823879950102110921163123413051376三级职员49653858062267372477582687792897910301081四级职员392419446473500535570605640675710745780815850五级职员351370389408427452477502527552577602627652六级职员322337352367382401420439458477496515534553附件十八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一、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技术等级务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高级技师498524550583616649682715748781814技师425447469491519547575603631659687715高级工378396414432455478501524547570593616639中级工339354369384404424444464484504524544564初级工315328341354372390408426444462480498516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等级工资标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303315327343359375391411431451471491511531551571注:技师、高级技师工资标准,只限在国家规定的考评工种范围内使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人事厅财政厅二○○一年十一月二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80元、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二、其它有关政策问题(一)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比照离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休费。(二)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如符合每年增发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的,可将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每年增发的生活补贴的基数。(三)本“实施方案”所指退职人员,仅限于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并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不包括一次性发给退职费的人员。(四)事业单位中曾担任职员职务,同时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所谓“双肩挑”离退休人员,这次一律按离退休当时所执行离退休费标准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三、经费来源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2001年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四、组织领导和审批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事宜。(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问题,由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三)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在办理工资审批时),必须将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统计表》和离退休费兑现情况,于2002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备案。(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本方案规定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 关于继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加快建立住房新制度,大力发展以住宅为重点的房地产业,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现就继续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各盟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在房改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盟市房委会要吸收本辖区内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旗、县、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专家参加。各级房委会要认真行使在住房资金管理、住房公积金决策、住房分配货币化、公有住房改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制度建立、住房二级市场开放搞活、住房金融服务等工作中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能。房委会的日常行政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承担。二、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步伐(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有关规定,不得再安排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福利住房建设计划。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安排自有资金建设或购买职工住房进行福利分配。对2000年1月1日以后立项建设和单位购买的住房,一律按成本价或成本微利价出售。(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应实施住房补贴的盟市,要在年内制定住房补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已经出台住房补贴方案的地区,要抓紧做好职工住房普查建档工作,建立职工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落实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把实施工作抓紧抓实。不需要实施住房补贴的地区或单位,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三)多渠道筹集和落实住房补贴资金。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化转工作。按规定应该发放住房补贴的地区,应以不低于1996年至1998年3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为基数化转。1996年至1998年3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较少的地区,应在每年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四)要做好公房出售收入和单位自有住房资金的清理、归集和存储工作。各单位分散存储的公房出售收入,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按财政隶属关系,统一存储到本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五)已按规定存储公房出售收入和完成职工住房普查建档工作的单位,应按照实施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报本级房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可以使用本单位公房出售收入和其它自有资金发放住房补贴。未完成职工住房普查建档、未按规定存储公房出售收入等自有住房资金、未经房改部门审批住房补贴方案的单位,不得发放住房补贴。(六)住房货币分配要严格执行民主决策程序。需财政补贴的年度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由房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房委会批准后执行。各单位的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经房委会办公室审批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批准的单位住房资金使用申请办理拨付手续。要保证住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职工按市场价购房或按市场租金租房,实行转帐支付。三、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各地要制定本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设置方案,于2001年年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从2002年7月1日起不准继续开展工作。(二)未建立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在2001年内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6%的标准。需财政补贴的住房公积金,各级财政要足额列入预算,不得拖欠。从2002年起,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适当提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但单位补贴部分不得超过15%。(三)各级房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认真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审批与工作报告制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依法做好住房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保值工作。(四)切实抓紧住房资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各盟市主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督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抓紧落实住房资金贷款清理回收计划。对于利用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发放的建设项目贷款与单位贷款要按国家规定时限全部收回。自治区房委会和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五)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开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盟市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应达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40%以上。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各有关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加快拓展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相结合的职工住房组合贷款业务。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屋财产保险、公证手续的办理,采取借款人自愿的原则。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个人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下调为20%。四、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一)各地要制定适度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由自治区房委会组织计划、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审批下达。经自治区房委会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二)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税费政策。在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的通知》(内政发〔1997〕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政发〔1997〕1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商品房开发建设不得挤占挪用经济适用住房资金、不得享用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各级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费减免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三)经济适用住房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各级房改与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具体价格应根据国家规定的8项构成因素测定,未经价格管理和房改部门审批价格的,不得销售。各级房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完善中低收入家庭的界限、购买条件、购买程序以及申请、审批、登记办法,监督、规范销售行为。(四)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扎扎实实推行廉租住房制度。对最低收入家庭要合理界定,严格掌握。采取安置廉租房、减免房租、发放租金补贴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完整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五、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一)各地要加快可售公房的出售步伐。要简化办事程序,降低收费,强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开放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对于房屋建设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因地因事制宜,采取灵活办法,加快处理进度。从2001年7月1日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优惠政策,取消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两项优惠政策后,各地要重新合理测算报批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格,使其逐步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过渡。(二)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在逐步向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过渡中,应当考虑房屋的地段、结构、朝向等因素,实行差别租金,使租金结构逐步趋于合理。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租金减免政策。(三)全面开放住房二级市场。经房改部门批准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有住房和按成本微利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手续,其收入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经房改部门批准以房改标准价购买并取得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如购房职工(包括继承人)提出上市交易的,在征求房屋原产权单位意见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其收入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房屋原产权单位按产权比例分成。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住房二级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0〕8号)规定的住房二级市场交易税费优惠政策,鼓励职工换购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四)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对住房出租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屋租赁经营,积极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各级政府要定期公布住宅指导租金,为税费计征提供合理的价格依据。要培育房屋租赁中介,鼓励房屋中介业向房屋租赁业拓展。六、深化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坚持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新旧房改政策平稳衔接,综合配套,全面推进的基本原则。(二)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房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推进企业房改的指导性意见,抓点带面,切实搞好企业房改工作。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七日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规范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行为,保护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提高政策的透明度,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目前,我区部分农村牧区收费秩序混乱,且屡禁不止,已成为影响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加重农牧民负担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牧区价格和收费管理的重要意义,把贯彻执行公示制度,作为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抓出实效。二、要扎扎实实做好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各执收单位、有关企业公示栏的建设要同苏木乡镇政府及行政村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栏的建设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统一公示。苏木乡镇政府及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做好公示地点的规划和协调工作。要通过各种媒体,向农牧民宣传实行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农牧民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三、2001年年底前,收费单位和苏木乡镇政府要建立起公示栏和公示牌。2002年上半年,行政村要普遍建立起公示栏和公示牌。2002年年底前,有条件的自然村和农牧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及收费单位的所有收费点都要建立起公示栏和公示牌。四、当前要重点抓好农牧区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计划生育收费、社会抚养费、农牧民建房收费、粮食保护价、电价、水价和农用柴油等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工作,提高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五、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立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除积极协调督促各执收单位尽快建立公示制度外,对违反规定乱加价、乱收费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落实党和国家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由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涉及农牧民的行政收费、公益性服务收费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牧民的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粮食保护价格,均应实行公示制度。第三条建立涉及农牧民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公示地点应选择在农牧民群众交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除向群众公开明示外,还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多渠道公示。第四条苏木乡镇要结合政务公开,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布苏木乡镇政府代收或直接收取的国家规定的收费。第五条行政村公示栏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村提留、乡统筹的收费标准以及向农牧民代收的水费、电费和农用柴油价格等。第六条民政、计划生育、城建、国土、工商、公安、劳动等涉及农牧民收费的部门,均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供水、电力、电信、邮政、粮食等经营单位均应在营业场所设立公示牌或价目表,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粮食保护价。第七条苏木乡镇、行政村中小学校要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卫生院(医院)要在本院收费处设立收费价目表,公示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第八条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价格)标准、计价单位、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第九条公布价格和收费的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由执收单位负责设置。苏木乡镇和行政村的公示栏、公示牌由苏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设置。第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农牧民转嫁摊派公示栏、公示牌的制做费用。第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审核本地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对现行涉及农牧民的收费项目要定期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项目要即时公示。价格和收费政策调整时,公示内容已不适应的,负责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执收单位要及时更新有关内容。盟市、旗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更新维护工作。第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管理,并建立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法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 关于支持高等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区高等教育改革,加快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推进科教兴区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使我区的高等教育更加适应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特提出以下意见。一、确定新的目标和重点,继续推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一)以适应新世纪自治区经济社会和当代科技文化发展对高素质人才需要为前提,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和规模效益为目标,继续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逐步建立结构、规模、质量、效益相协调,学科门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民族特色的现代化普通高等教育体系及其运行保障机制。(二)适应科教兴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需要,在继续办好本专科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支持和扶持高等学校增列博士点和硕士点;支持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攻读专业学位,拓宽研究生教育的专业面,扩大研究生教育规模。鼓励研究生教育与科技创新和技术开发相结合,建立跨区域、跨校际、跨行业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有效机制。(三)加快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相关学科群。要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开放型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中试基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呼和浩特市建设大学科技园,使教学与科研、科研与中试、中试与生产紧密结合起来,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要拓宽民族教育办学面,改善民族高等教育结构;要从整体上推动我区学科建设水平和办学水平,使我区高等学校真正成为自治区高素质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技术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四)通过对现有教育资源的调整和重组,独立或合作举办职业技术学院等方式,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主要是采取对现有的重点中等专业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统筹重组、大学附设等方式,组建新的职业技术学院,逐步加大高等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中所占的比重。(五)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6号),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努力构建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办学体制。经批准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在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六)开发建设校园局域网络平台,利用网络等现代化教育手段,改造函授、广播、电视等传统远程教育模式,大力发展开放式和互动式网络教学,提高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水平。在积极发展全日制教育的同时,重视发展函授、夜大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设社区学习中心,提高现代远程教育的水平。二、改进行政管理职能,加大高等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力度(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在自治区编委核定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总额内,由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自主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教学单位的调整和教学科研人员调配,实行编制总额管理。(八)在学校内部,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批准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范围内,采取社会化评审和单位自主评聘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全员聘用制,由学校确定基础聘期,聘期可以拉开档次,对优秀人员可以加长聘期;对不能胜任教学和科研工作并经进修仍不合格的人员应当转岗、分流。要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竞争机制和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促进教育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九)高等学校在编制内调入教学科研人员,可自主决定,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协助办理其户口迁移及各类调转手续;学科带头人、研究生导师或自治区级以上课题主持人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十)鼓励高校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根据需要,招聘吸纳区内外在职或离退休的专家、学者和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制定高校人才和设施互用共享的管理办法,拓宽高水平教师的来源渠道,尽快实现学校与学校,学校与科研院所,学校与企业之间互兼、互聘、联聘专业技术人员任教和从事科学研究。(十一)高校逐步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推进教学改革。在自治区范围内,同一层次高等学校相互承认学分,在校学生允许跨校、跨学科选修课程和专业。继续实行专升本制度,专科生经考试优选可升入本科继续学习。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实行电子注册,学历证书由学校自主发放。高等学校的教学应当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为一体,构建具有不同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充分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两个积极性。(十二)成立自治区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委员会,制定自治区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规范和评价高等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高等院校自身要建立内部办学评估体系,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自治区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改由学校发放,并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价高等学校办学成绩的指标之一。(十三)全区高校后勤服务系统要在2001年内全部与高校母体剥离,实行事企分开,改制为企业性质和独立核算的校内经济实体。在此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或独立经营,为学校后勤提供优质服务,力争2至3年内,基本实现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三、改革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方式,实行按生均定额为基础的拨款办法(十四)由自治区政府主办和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实行按生均定额为基础的拨款办法。按照学校类别、专业和教育成本的平均水平核定生均拨款定额,并以上学年末在校生人数为基数,确定财政支出预算和下拨高等教育事业费,保证生均经费依法逐年增长。对考入区内院校的高中阶段用民族语言授课的少数民族学生,政府继续给予减收学费照顾,减收部分由财政补齐。(十五)根据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的形势,自治区原确定支持高校用于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专业调整、教学改革、科技开发、成果推广等方面的一次性补助费,由现在的1800万元左右,增加到2500万元。今后年度随财政收入增长保持适当增长。(十六)改革学校后勤经费管理办法,实行后勤有偿服务,降低学生培养成本,提高教学经费在总经费中所占的比重。高校离退休人员工资由自治区财政单列,并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社会发放。(十七)高等学校要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改革分配制度,实行岗位工资制,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十八)由盟市管理的高等学校,拨款方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四、改革高等教育投资渠道单一的体制,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大高等教育投入(十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三个提高”的要求和建立公共财政的方向,确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制定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基本建设投入管理办法。(二十)在进一步争取国家转移支付资金,争取亚行、世行和各国政府的长期、低息或无息贷款的同时,建立政府、高校和银行共同承担的风险防范机制,鼓励国内银行向高校投放贷款。高校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建设,由自治区计划和教育部门制定规划。对于高校直接用于教学与科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各校可根据批准的项目先行向商业银行贷款,提前建设,提前受益。贷款的本息,由学校利用以后年度的政府基建投资和收取的学费逐年偿还。(二十一)对于困难学生的帮助,高等学校要按照不低于所收学费的10%比例,连同财政专项拨款设立学校助学贷款风险基金。(二十二)在条件成熟时,发行地方高等教育债券,建立高等教育产业风险基金。有关部门要提出方案,抓紧实施。(二十三)在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不影响学生质量的前提下,支持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生,开展“定单教育”;允许高等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收一定数量的定向生,增强学校自筹资金的能力。五、制定有利于高校面向市场、公平竞争、自主办学、自我发展的政策,推动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二十四)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自治区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确定招生规模和各学科招生比例。(二十五)自治区教育、计划、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区实际,确定合理的高等教育收费标准,分学校类别、层次和学科,确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上限。在规定限额内,高校自行决定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并将自治区的指导性标准和各校自定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供考生参考和接受社会监督。(二十六)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制定鼓励学校面向社会筹集办学资金的优惠政策。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高校可以市场为导向,对现有资产和教育资源进行有效重组。鼓励企业在高校建立科学实验和人才培训基地,拓宽高校与国内外企业、公司、科研机构和高校合作办学的渠道,支持高校探索各种有效的筹措资金途径。支持高校科技先导型企业上市。(二十七)高等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在研究方向、组织形式、经费筹措和使用及提取付酬比例等方面享有自主权。支持高校与大中型企业之间以技术、合同和人才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政府对高校从事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二十八)自治区高校发展与建设要纳入驻地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及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地方性收费,由驻地人民政府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和优惠。对列入政府规划的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用地,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和产权登记费地方征收部分;使用国有土地无偿划拨;使用集体土地,先由政府转征为国有土地,然后无偿划拨给高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免缴工程前期各种管理费用。其它方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01〕76号)执行。(二十九)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同时实行技术等级和劳动证书制度,为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方便。(三十)高等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工商、文化、城建等部门,要配合高等学校共同做好高校周边环境的整顿治理,严厉打击各种社会邪恶和丑陋现象,共同维护学校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七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我区土地资源优势和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政府要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扎扎实实地把《通知》精神全面准确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学,还要通过实践切实提高认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土地利用率。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一)各地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切实转移到规划的实施上来,着重抓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查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及监督工作。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而未申请预审的,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审批申请。编制计划要立足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国家的限制、禁止建设项目政策、项目用地定额指标进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要加强建设用地区域内存量土地的利用引导,能使用存量土地的,必须使用存量土地,不得占用农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指标要纳入当地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管理。(二)各地要重点查清各类开发区、企业、房地产开发、城乡结合部、公路两侧及苏木乡镇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面积、用途、位置、开发利用状况等情况,对造成闲置土地的,要认真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建立宗地档案,正确分析原因,按照区别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和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的要求,拟定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审批。对依法应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凡有闲置土地的地区,不认真清查处置的,在同等条件下,不再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各地要建立健全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对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均要纳入政府供地计划,并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土地管理权限职能的非法转移和层层肢解。严禁各类“园、区”、开发商、土地经营公司等非法审批、囤积、炒卖土地,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资产处置权受法律保护。三、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各地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增强宏观调控能力。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167号)精神,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确定土地储备范围,明确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方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进行储存;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也要逐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中,依据市场供需状况,适时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财政、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通力合作,切实解决好土地储备工作遇到的各种问题,并于每年12月中旬将土地储备计划及执行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四、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一)各地要依法严格掌握供地方式,凡属国有土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划拨用地的以外,其他一律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二)各地要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跟踪管理,凡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的,都要依法进行处置。对原划拨用地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国家政策和建设用地标准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补办有偿使用手续,补交有偿使用费;对出让土地,应及时对宗地权确定使用年限,进行价格评估,补交评估价与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差额;对租赁土地,应在评估的基础上,交纳土地租金。(三)各地要严格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和标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不法开发商借用名义、获取土地、占用耕地、牟取暴利。2001年年底前,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厅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凡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同时要制定严格的审批、建设、销售、管理等有关制度。(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1995〕内财综字第266号)精神,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各项土地收益足额征收,规范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本地区有关土地利用的优惠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五)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规〔2001〕95号)的规定,切实加大收缴使用管理力度。凡未足额交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增建设用地。严禁各地巧立名目、擅自扩大土地收益征收范围,切实减轻用地单位及农牧民负担。五、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和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1〕70号)精神,全面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凡供地计划公布后,对同一块地有两个意向经营性用地者,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各地实际,加强指导、狠抓落实。招标拍卖工作要由旗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公开进行。拍卖土地必须具有土地拍卖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对确需以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地招标拍卖情况。六、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一)各地要加快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的步伐,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要明确交易主体、入市条件、交易程序等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挂牌公告交易,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入市场。确需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经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入有形市场,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有偿使用费。其中属于新开发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原土地使用者应得到合理补偿。(二)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和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规定》(内土规产字〔1997〕207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管理。要结合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和土地登记工作,于2002年底以前全面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申报制度和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今明两年各地要专项开展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重点清理整顿范围是:超出法定范围划拨供地,特别是经营性项目仍划拨用地的;原划拨土地已转经营性用地,但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的;出让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了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地价的;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地价而不补交地价款,以及非法批准减免补交地价款的;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要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自查自纠、抽查、互查等措施,实现土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步。七、建立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公布制度,全面加强地价管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确定基准地价,并定期进行更新。基准地价经审核批准后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更新要注重科学性、基础性、实用性、可变性,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必须形成制度,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核;盟所在地的旗(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的基准地价,经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赤峰市、通辽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的基准地价,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旗县(市、区)所在地镇的基准地价,报所在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其他建制镇的基准地价由所在旗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所在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必须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其他盟市、旗县(市、区)的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在2002年内完成。八、规范行政行为,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精减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用地审批和土地资产处置关,确保国有土地资产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凡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未脱钩的,必须在2001年年底前脱钩。已实行“窗口式办公”,政务公开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修正不足,更加规范;没有实行的,要在2002年第一季度前实行,并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凡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一律经过内部会审,实行集体决策。九、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必须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纪行为,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查办中,把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该追究党纪政纪直至刑事责任的一定要坚决追究,绝不姑息迁就。各地要加大对征地补偿等工作的监管力度,依法保障被征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杜绝征地补偿不到位、不公开等行为,促进社会稳定。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国有土地资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领导。要把土地管理当作一件大事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把土地资源和资产的保护利用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坚持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从源头上防止因土地问题滋生腐败。要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服务质量。自治区各部门要加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通力协作,大力支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二〇〇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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